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