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