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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9年4月4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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