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已修改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9年4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