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五条有效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