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