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有效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