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