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三)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四)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