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