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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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