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