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八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