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