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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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