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百条有效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