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九十三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