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一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