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一章 总纲第三十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