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