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