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