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