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