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一章 总纲第十条有效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