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第四十八条有效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