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条有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3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