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第十一条有效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3年3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