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23年4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4月23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3年2月10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及其所属部门”。

三、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第三章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删去第五款。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修改为“承包经营责任制”。

六、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的林业规费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扶贫帮困政策,制定扶贫规划和措施”修改为“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九、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应当结合实际,在符合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前提下,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建设应当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

“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