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2023年4月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7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2月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第七条第一款“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修改为“县城”;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建设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城镇规划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工作的指导。”

四、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城镇管理,建设智慧城镇。”

五、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作为第二款:“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持、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和自治县特色”;第四款修改作为第三款:“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城镇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排水排污设施缺损、破损、堵塞以及其他影响交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及时修复疏通。”

七、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用地的20%”。

八、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县城规划区街道、乌江沿岸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二)镇城镇规划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第三项、第四项中的“绿化”后增加“和管护”。

九、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城镇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制性管理。县城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及自治县举办重大节庆活动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及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城镇规划区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噪声。

在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及其附近广场等噪声敏感区域从事娱乐健身活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制造超过45分贝噪声。”

十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修改为:“(一)县城主次干道、公共厕所、湿地公园、广场、集贸市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二)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删除第五项,第六项作为第五项;增加“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没有管理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作为第二款。

十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已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营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修复,可以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有关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相关设备器物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对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十三、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删除第五、第六、第七项中的“可以”。

十四、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统一修改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后增加“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删除“林业”。

本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