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