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