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十九条有效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