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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效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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