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