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未标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其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审查结果应当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审查结果应当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第二款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审核”修改为“审查”,将“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特殊建设工程的”,删除第一项至第五项;将第二款中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审核和验收”修改为“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修改为“禁止以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
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末增加“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招收的消防队员的工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有与当地公安消防队员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修改为“政府对招收的消防队员的待遇应当予以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修改为“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决定”。
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增加“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作为第二款。
除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外,其他条文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边防)派出所”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医疗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8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