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6年4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4月10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25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四、删去第二十条。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建立专门账户管理,不得擅自挪用。”

七、删去第四十九条。

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竣工验收”修改为“竣工验收备案”。

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拨付。”

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有关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删去第三项。

十二、将条例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项目经理”修改为“项目负责人”。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