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尚未生效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