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章 粮食安全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储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调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