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依法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持和建设农产品优良产地环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推动品质提升,积极打造品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