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节约用水,因地制宜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业用水需求,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