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国家鼓励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自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