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尚未生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二)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