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第一百零一条尚未生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常态化帮扶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开发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帮扶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帮扶资金的审计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