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