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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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