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