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7年12月1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2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