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七条未标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11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修改、废止的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