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第八十二条有效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运输记录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法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适用于电子运输记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