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地;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关于收货人的指示说明;

(六)装货港;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名。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